法規名稱: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地方主管機關於公告徵求投資後,在甄審、簽約、籌辦、施工期間應設專
案小組,負責該投資案之協調、監督及其他相關作業;在營運期間應設專
責單位,負責監督其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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