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溫泉取供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撤銷其經營
  許可:
  一、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者。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經營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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