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經許可輸入臺灣地區展覽者,申請團體應依關 稅法第三十條規定期限,於展覽結束後,全數復運出口,並將有關復運 出口證明文件影本送郵政總局銷案。違者不得再申請辦理大陸地區發行 之集郵票品之展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