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申請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6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經許可輸入臺灣地區展覽者,申請團體應依關
  稅法第三十條規定期限,於展覽結束後,全數復運出口,並將有關復運
  出口證明文件影本送郵政總局銷案。違者不得再申請辦理大陸地區發行
  之集郵票品之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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