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申請無線電頻率指配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填具附件一無線電頻率指
配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無線電頻率。變更時亦同。
前項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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