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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9年2月1日國防部(59)鴿飛字第 0274號令,1月24日交通部(59) 交郵字第0088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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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68年10月18日國防部佳作字第1941號、交通部交郵字第17691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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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6年1月20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860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5 條(原名稱:無線電頻率呼號分配使用及干擾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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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2年1月3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171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 ;增訂第 4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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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09605106271號令修 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5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45條、第4 9條、第50條、第52條、第53條、第5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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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 10243021200號 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3條至第5條、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第16條、 第17條、第22條、第23條、第29條至第31條、第36條、第42條、第44條、 第51條條文及第18條附件一、第19條附件二、第20條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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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10743011980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54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行政院院臺規 字第1110184307號公告第2條、第6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 、第19條附件3、第24條第1款、第28條第2款、第6款、第51條、第52條、 第53條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1年8月27日起改 由「數位發展部」管轄。但下列權責事項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 轄:(一)第13條第2款第3款有關廢止特許或許可、不予換發特許執照、 電視執照或廣播執照事項;(二)第52條有關電臺識別事項;第 25條第4 款、第26條第3項、第4項、第27條、第28條序文、第1款、第3款、第 4款 、第5款、第29條、第30條、第45條、第46條第2項第8款第2目所列屬「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1年8月27日起仍由「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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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3年8月19日數位發展部數位資源字第11360013771號、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11300234921號令會銜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