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港區內停泊非作業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將聯絡地址向停泊港之商港
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登記,依指定之船席停泊,並加強安全
措施。
船舶超過核准之滯港期限,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指定
地點令其移泊或疏散他處停泊,未依規定移泊者,得逕行移泊,其移泊費
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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