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20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在毀機失事(CRASH)或迫降水上(DITCHED)之後,應儘可能利用
  多數電臺,包括定向電臺、海上行動業務電臺等能共同守聽之頻率呼救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