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進倉存儲之貨物,應由運送人或貨主於艙單、提單或託運申請書上載明
  其貨物名稱、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向航空
  貨運站保證其正確無訛;未經載明或所載之事項與存儲貨物之內容不符
  者,其所發生或所致之一切毀損滅失,由運送人或貨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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