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
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外語導遊人員類科
通用制及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評量測驗: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
制以上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具第一款同等學力,持有證明文件者,其同等學力之認定,準用教育
部訂定之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之現職人員具有前項資格之一,且於旅行業服務
年資(計算基準以開放報名截止日為結算日)滿二年以上者,得由其任職
旅行業推薦參加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專用制評量測驗。
〔立法理由〕 一、因現行條文僅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及外國人可參加評量測驗,惟有關大
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可否參加評量測驗未有明文。查前考選
部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分別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香港澳門關
係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規範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參加,香港或澳門居
民得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另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二條規
定,自一百十三年起由本署辦理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測驗作業,
因此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已非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且依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之一,大陸地區人民依該條例第
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
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綜上,考量大陸地區人民依親
居留及長期居留者之工作權,且導遊人員執行業務未涉及國家機敏議
題,為利延攬導遊人員人才,就導遊人員評量測驗之報名資格,於第
一項增列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或長期居
留者,得參加導遊人員評量測驗。
二、為廣大選才,將通用制及專用制報名資格之學歷(力)標準調整為一
致,取消外國人報名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評量測驗不可使用同等學力之
限制,爰刪除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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