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之法人團體執行業務期間,應於期初、期中、期末向觀光署說明受託 辦理業務之進度,並提出其執行情形說明及成果報告。 前項之成果報告包含活動效益、市場分析、檢討報告、活動新聞稿及剪報 、活動照片、活動經費收支明細表。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 轄,爰修正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