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受託之法人團體執行業務期間,應於期初、期中、期末向觀光署說明受託
辦理業務之進度,並提出其執行情形說明及成果報告。
前項之成果報告包含活動效益、市場分析、檢討報告、活動新聞稿及剪報
、活動照片、活動經費收支明細表。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
轄,爰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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