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訂定發布。基於行政院推動組織調整,交通 部觀光署組織法業經總統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行政院並定自 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 光署管轄,爰本辦法配合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