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所稱水上摩托車活動,指以能利用適當調整車體之平衡及操作方向器而進
行駕駛,並可反復橫倒後再扶正駕駛,主推進裝置為噴射幫浦,使用內燃
機驅動,上甲板下側車首前側至車尾外板後側之長度在四公尺以內之器具
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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