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會議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對外
  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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