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長照人員繼續教育,得由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併稱機構
)辦理之,並依其實施方式採認積分。
長照人員得依其參加國內、外學術研討會、擔任教學工作或專題演講、發
表長照相關論述或其他事蹟,抵免前項繼續教育之積分。
前二項繼續教育之辦理機構與實施方式,及積分採認與抵免,規定如附件
二。
〔立法理由〕
為符合附件二內容,爰修正第三項文字為「繼續教育之辦理機構與實施方
式,及積分採認與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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