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人員繼續教育,得由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併稱機構 )辦理之,並依其實施方式採認積分。 長照人員得依其參加國內、外學術研討會、擔任教學工作或專題演講、發 表長照相關論述或其他事蹟,抵免前項繼續教育之積分。 前二項繼續教育之辦理機構與實施方式,及積分採認與抵免,規定如附件 二。
為符合附件二內容,爰修正第三項文字為「繼續教育之辦理機構與實施方 式,及積分採認與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