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被害人為驗傷及採證時,應注意其身心狀
態及被害情況,並詳實記錄及保存。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同意,應以書面為之。
本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證物之保存及移送,應注意防止滅失。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配合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條次變更,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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