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被害人為驗傷及採證時,應注意其身心狀 態及被害情況,並詳實記錄及保存。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同意,應以書面為之。 本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證物之保存及移送,應注意防止滅失。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配合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條次變更,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