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所定國外中醫學系、科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
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指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學士後中醫學系:
    (一)入學資格:具學士學位。
    (二)畢業學校: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
          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者。
    (三)修業期限:五年以上。
    (四)修習課程:與我國學士後中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中醫基礎醫學、臨床醫學及中醫臨床
            醫學(如附表二)。
          2.畢業學分數達二百零四學分或修習時數達五千四百零四小時
            以上,其中醫學臨床見、實習時數達一千一百二十小時以上
            ,中醫臨床實習達一千八百小時以上。
二、中醫學系:
    (一)入學資格:高級中學畢業或相當年級。
    (二)畢業學校:教育部已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
          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者。
    (三)修業期限:七年以上。
    (四)修習課程:與我國中醫學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
          1.課程內容:基礎醫學、中醫基礎醫學、臨床醫學及中醫臨床
            醫學(如附表二)。
          2.畢業學分數達二百七十六學分或修習時數達六千八百十五小
            時以上,其中醫學臨床見、實習時數達一千二百八十小時以
            上,中醫臨床實習達一千八百小時以上。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
    採認原則」之中醫學系及學士後中醫學相關規範提升位階移列至本條
    及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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