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腦死判定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下列機構或團體,得辦理腦死判定訓練課程:
  一、具有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兒科專科醫師訓練資格之醫療機構。
  二、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兒科相關之醫學會或學會。
  腦死判定訓練課程應包括課程教育、考試及實務訓練。
  課程教育應至少授課八小時,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腦死觀念之發展。
  二、腦幹之功能性解剖及腦死之病理生理機轉。
  三、腦死判定之先決條件及排除條件。
  四、腦幹反射測試及無自行呼吸測試。
  五、小兒腦死判定。
  六、腦死相關法令。
  七、腦死醫學倫理層面之探討。
  八、腦死判定可能遭遇之問題。
  完成訓練課程合格之醫師,由辦理訓練之機構或團體發給證書,並將名
  單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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