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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腦死判定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制定依據
1.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第四條(自屍體摘取器官之時間及腦死之判定)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 定病人死亡後為之。 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