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牙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或領有外國之牙醫專
科醫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參加各該分科之牙醫專科醫師
甄審。
前項甄審,各科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牙醫專科醫師
人力供需情況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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