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督導回收作業之執行;收受回收成果報告書
後,得至化粧品製造、貯存及販賣場所,檢查回收情形。
〔立法理由〕
定明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督導業者完成化粧品回收作業,並得至
轄區內回收之化粧品相關製造、貯存及販賣場所進行檢查,確認其回收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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