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督導回收作業之執行;收受回收成果報告書 後,得至化粧品製造、貯存及販賣場所,檢查回收情形。
定明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督導業者完成化粧品回收作業,並得至 轄區內回收之化粧品相關製造、貯存及販賣場所進行檢查,確認其回收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