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受指定、徵用、徵調或接受檢疫者,應依下列規定,向設立機關申請補
  償:
  一、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損失證明或其
      他足資證明損失等資料。
  二、人員: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單
      據等資料。
  三、接受檢疫者: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檢疫通知書或相關證明文件,於
      接受檢疫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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