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1030100007號令修正發布第 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防疫

法規異動

修正

  至指定檢疫場所接受檢疫且未違反檢疫相關規定者或受指定至檢疫場所
  照顧幼童者,自接受檢疫日起至結束日止,每人每日補償金額,由中央
  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
  前項檢疫期間,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
  重複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