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防疫物資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經濟主管機關應掌握有關防疫物資之市場銷售情形,並將相關資料定
    期提供中央主管機關。
二、地方主管機關應指派專人,監視其轄內各地區級以上醫院防疫物資之
    耗用情形。
三、地方主管機關發現醫療機構之防疫物資耗用異常時,應派員查詢,並
    將其結果主動報告中央主管機關。
四、中央主管機關發現防疫物資異常耗用時,得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及相關
    機關(構)協助查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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