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指定應監視之傳染病或症狀,並選擇志願參與
之學校定期通報相關資料,或以蒐集傳染病相關監測資料之方式辦理
。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款報告結果,進行疫情監視。
〔立法理由〕 為配合自一百十四年起調整學校傳染病監視作業方式,中央主管機關得運
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統計門、急診就醫人次、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
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系統之停課及疾病事件人數、輿情監控及傳染病通報系
統群聚事件等傳染病相關監測資料,以監視校園傳染病流行疫情,爰增訂
以蒐集傳染病相關監測資料方式辦理學校疫情監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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