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40100446號令修正發布第 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防疫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5月1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疾管字第 0900031704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6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3年6月25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 093000059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9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傳染病疫情監視及預警體系實 施辦法)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60001302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9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 1020103022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6條、第7條;刪除第5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1040100221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附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1050100825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12條、第18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90101715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附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10101248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40100446號令修正發布第 8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原名稱為傳
染病疫情監視及預警體系實施辦法,於九十年五月十日訂定發布施行,並
經七度修正。為建置學校監視及預警系統,自九十三年起辦理學校傳染病
監視作業。茲為因應自一百十四年起調整學校傳染病監視作業方式,中央
主管機關得運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統計門、急診就醫人次、教育部校園安
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系統之停課及疾病事件人數、輿情監控及
傳染病通報系統群聚事件等傳染病相關監測資料進行監視,爰修正本辦法
第八條,增訂以蒐集傳染病相關監測資料方式辦理學校疫情監視之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學校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指定應監視之傳染病或症狀,並選擇志願參與
    之學校定期通報相關資料,或以蒐集傳染病相關監測資料之方式辦理
    。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款報告結果,進行疫情監視。
〔立法理由〕
為配合自一百十四年起調整學校傳染病監視作業方式,中央主管機關得運
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統計門、急診就醫人次、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
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系統之停課及疾病事件人數、輿情監控及傳染病通報系
統群聚事件等傳染病相關監測資料,以監視校園傳染病流行疫情,爰增訂
以蒐集傳染病相關監測資料方式辦理學校疫情監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