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條文關聯

依第九條或前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預告期間如下: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約用人員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本會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時,應發給預告期間之工資。
約用人員離職時,應依第一項規定期間提出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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