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參與本辦法所定相關會議之人員,應簽署保密協議,對於應予保密之內容
,負有保密義務。
〔立法理由〕
為確保關鍵技術項目之公平性及安全性,定明參與關鍵技術項目審查、諮
詢及認定相關會議之人員,對於應予保密之內容,應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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