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長候選人及會務委員候選人,得於候選人名冊公告後三日內,向農田水
利會申請提供所屬選區選舉人名冊之會員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資料。
前項資料以電子檔方式提供,並以一次為限。
會長候選人及會務委員候選人依前二項規定取得之資料,僅供競選活動使
用,且不得對外轉載、複製、流通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並應於選舉結束後,確實將資料予以銷毀。
〔立法理由〕 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
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
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人資料之蒐
集、處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
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本通則第十五條之一第四項增訂資料提供會長
、會務委員候選人,係為使候選人於競選期間資訊公平,均可知悉所
屬選區選舉人,進行相關競選活動,爰第一項明定候選人得申請資料
範圍,以所屬選區選舉人名冊之會員姓名與住(居)所地址兩項資料
為限;第三項明定候選人取得資料之使用目的、範圍及銷毀,且應遵
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二、為維護資料提供之品質與模式一致性,且減少農田水利會提供是項資
料之作業時間及成本,爰於第二項,明定農田水利會之資料提供形式
與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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