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及前條之工作底稿及報告,應至少留存五年。
〔立法理由〕
參考保險業內控內稽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信用部內
控內稽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範自行查核與內部稽核之工作底稿及報告
之保存期限,俾利追蹤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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