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及前條之工作底稿及報告,應至少留存五年。
參考保險業內控內稽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信用部內 控內稽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範自行查核與內部稽核之工作底稿及報告 之保存期限,俾利追蹤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