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及本辦法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
者,受理機關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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