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保管(證)品、材料、代收款、代辦經費及借入款等,應於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分別查明清理,未及清理者,應訂明清理時限。補助、 委辦及各項計畫之結餘款,或代收款賸餘須退還者,應儘速退還補助或 委託機關,不得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