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9日

條文關聯

  電動家畜屠宰場應聘雇之技術人員:
  一、衛生人員:應聘用衛生人員至少一人,負責屠宰場環境及人員之衛
      生管理,其資格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
      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畜牧、獸醫、食品衛生、食品科技、食品化學
      、食品工業、食品工程、食品微生物、食品加工或製造、食品營養
      、化學、化工、應用化學、農業化學、生物化學、醫學、牙醫學、
      工業衛生、公共衛生、衛生教育、藥學、醫事檢驗、微生物、保健
      營養、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者或上述科系所相關類科之高等考試或
      乙等特種考試及格者。
  二、獸醫人員:每日屠宰數量未滿五百頭者,應聘用獸醫師至少一人,
      五百頭以上者,應聘用獸醫師至少二人,負責督導屠宰埸自行品管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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