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候選人依第九條規定登記後,申請增減競選辦事處或變更其地址,更換
  或增減助選員者應於候選人名單公告十日前為之。其收件截止時間,以
  選舉委員會辦公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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