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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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2日

制定依據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中華民國096年11月07日
  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選舉委
  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
  政見。但經選舉區內候選人全體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鄉(鎮、市
  )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
  前項公辦政見發表會,得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
  前二項公辦政見發表會中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每場每人以不少於十五
  分鐘為原則;其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
  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