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電視政見發表會經同一選舉區三分之二以上候選人同意時,得以辯論方
  式為之,其規則適用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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