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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經同一選舉區三分之二以上候選人同意時,得以辯論方 式為之,其規則適用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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