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一、配合行政院令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 四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