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130518406A號令修正發布第1 1條;增訂第7條之1;刪除第3條條文,自113年12月4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動條件

立法總說明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依中高齡者
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授權訂定,自一百
零九年十二月三日發布,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後,迄今未修正。茲
為配合本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業經總統一百十三
年七月三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三000六八三0一號令修正公布,爰
修正本細則第三條、第七條之一、第十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內容已移列至本法第七條規定,爰予
    以刪除。(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因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得提供退休準
    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爰增訂二年期間之起算點。(修
    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三、定明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
年內之期間,自雇主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年滿六十三歲之日起算。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前二年內之期間,自雇主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年滿六十三歲之日起
    算。
三、無論勞雇雙方是否已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協商延後退休,
    自勞工年滿六十三歲之日起,雇主均得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
    之相關協助措施。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令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
    四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二、第一項未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一項規定移列至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並考量本法第七條第一項
    已規範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爰中央主管機關
    均依計畫所定內容及辦理期程檢討辦理成效,爰刪除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