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職能復健津貼給付數額,依第九條第二款職能復健服務完成證明所載服務
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百分之六十,除以三十之日額標準發給
,發給日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立法理由〕
配合第八條補助條件修正,定明被保險人經第九條第二款之認可醫療機構
或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完成職能復健服務,並開立職能復健服務完成證
明,其申請職能復健津貼日數之計算包括參與復工計畫擬訂、工作分析、
工作模擬評估、功能性能力評估、強化訓練評估及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
服務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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