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參訓學員中途退訓時,委託或補助訓練單位之費用,其核發標準如下:
一、實際參訓時數未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核發。
二、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核發
    半數。
三、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全額核發。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