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勞動部勞動發訓字第1130518850A號令修正發布第 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職業訓練

立法總說明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
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後,期間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
期為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鑒於產業發展趨勢,為協助在職勞工因應人工智慧、淨零碳排等新興科技
帶來之企業轉型所需技能需求,鼓勵在職勞工提升所需知識及職能,甚或
是跨領域學習第二專長,促使政府須提供更多資源協助在職勞工累積個人
人力資本,故為落實推動政府激勵在職勞工提升個人自主學習之政策方向
,乃調整補助額度,爰修正本辦法第十條,每一參訓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
總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法規異動

修正

補助參訓學員之費用,其標準如下:
一、以經核定之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參訓學員最高百分之八十訓練費
    用。
二、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對象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三、每一參訓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期間,自該學員參與訓練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至三
年期滿。
〔立法理由〕
一、鑒於產業發展趨勢,為協助在職勞工因應人工智慧、淨零碳排等新興
    科技帶來之企業轉型所需技能需求,鼓勵在職勞工提升所需知識及職
    能,甚或是跨領域學習第二專長,促使政府須提供更多資源協助在職
    勞工累積個人人力資本,故為落實推動政府激勵在職勞工提升個人自
    主學習之政策方向,乃調整補助額度,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補助每一
    參訓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