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鐵路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道路、鐵路開發,採地下化方式者,應查明路線行經地區之地下管線、
  地下舊河道、地下溝渠、圳道之分布,如行經河川、河床下方,並應查
  明河床、河堤及其他河岸構造物之分布及穩定程度,且分析開發可能產
  生之影響及訂定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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