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設置國家環
境教育審議會,審議、協調及諮詢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方案。
前項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
長擔任召集人,其幕僚作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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