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領有合格證書之檢查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
  合格證書:
  一、領有合格證書之在職人員,經主管機關查證未實際在其任所執行職
      務或同一時間受聘僱於不同場所者。
  二、違反本辦法或環境保護法規規定,情節嚴重者。
  合格證書經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請領該類別合格證書。
  再請領時,應重行參加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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