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公私場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購置成本減免者,應於防制設備施
  工進度達百分之八十時,檢送施工進度報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差異說
  明書及試車計畫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私場所申請設置之空
  氣污染防制設備成本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於施工進度達百分之
  五十時,先行檢送施工進度報告,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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