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購置成本減免者,應於防制設備施 工進度達百分之八十時,檢送施工進度報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差異說 明書及試車計畫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私場所申請設置之空 氣污染防制設備成本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於施工進度達百分之 五十時,先行檢送施工進度報告,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