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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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7日

制定依據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中華民國095年05月30日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因採行污染防制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污染排放
  量達一定程度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獎勵;其已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減免空氣污染防制費。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減免與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撤銷
  、廢止與追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