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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辦法處理等級評分,包括土壤污染途徑總分(SL)、地下水污染途徑 總分(GW)及地表水污染途徑總分(SW);處理等級總分前項計算方式 如附表五。
附表五-處理等級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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