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申報義務人同時採行二種以上水污染防治措施者,應依各該規定之格式
  、內容、頻率、方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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