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9月25日

條文關聯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方式收費者,其清除處理費得委託自來水供
  水機構代徵;代徵費用及應納稅費,由代徵之清除處理費內支應。
  前項代徵費用,為已徵收清除處理費之百分之五,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
  協商代徵機關調整公告。
  自來水供水機構代徵之清除處理費應於扣除前項費用後,直接撥交各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方式收費者,由執行機關派員收取或委託金
  融機構代收。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方式收費者,由垃圾產生者於購買專用垃圾
  袋時繳納。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