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條文關聯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選拔時,明知不
實之事項而提出申請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或自評選年度
至頒獎典禮前有發生重大危害環境、衛生、食品安全、公共安全、重大職
業災害案件者,經查證屬實,得撤銷或廢止獎項,已領獎者,追繳其獎項
及獎金。
〔立法理由〕
修正違規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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