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受託檢查組受託辦理農業金融機構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
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其他有關受託檢查事項。
〔立法理由〕
一、依農業金融法第七條規定,受託檢查組係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
    簡稱農委會 )委託,辦理全國三百十一家農漁會信用部及一家農業金
    庫之檢查。
二、有關電腦(資訊)共用中心部分,係由農委會轄管,負責辦理農漁會
    等農業金融機構之資訊處理相關作業,基於農漁會信用部存款保險費
    率查核之專業性,該中心之查核目前係由農委會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辦理檢查。
三、為配合金融檢查現況及實際情形,爰刪除「電腦(資訊)共用中心」
    相關文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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