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
  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
  人,主張票據無效。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
  處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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